上海交易股權條件
上海交易股權條件電話:0755-82144980
上海交易股權條件是指上海企業(yè)股東根據公司法及當地相關政策要求等,通過法定方式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所需達到的條件或者要求。
上海交易股權條件
股權轉讓以自由為原則,以限制為例外,這是世界范圍內公司法律有關股權轉讓的總體規(guī)則。但是,無論股權轉讓何等的自由,對其例外的限制皆不同程度地存在,正是這種限制的存在,使得人們對股權轉讓協(xié)議的效力審查很難把握。具體地說,對股權轉讓的限制可以分為以下3種情形。
依法律的股權轉讓限制
依法律的股權轉讓限制,即各國法律對股權轉讓明文設置的條件限制。這也是股權轉讓限制中主要、為復雜的一種,中國法律規(guī)定,依法律的股權轉讓限制主要表現為封閉性限制,股權轉讓場所的限制,發(fā)起人持股時間的限制,董事、監(jiān)事、經理任職條件的限制,特殊股份轉讓的限制,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
⑴、封閉性限制
中國《公司法》第35條規(guī)定:“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⑵、股權轉讓場所的限制
針對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轉讓中國《公司法》第139條規(guī)定:“股東轉讓其股份,須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進行。”第146條規(guī)定:“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方即發(fā)生轉讓的效力。”此類轉讓場所的限制規(guī)定,在各國立法上也為少見。這也許與行政管理中的管理論占主要的思想有關,但將行政管理的模式生搬硬套為股權轉讓的限制是公司法律制度中的幼稚病。
⑶、發(fā)起人持股時間的限制
中國《公司法》第142條規(guī)定:“發(fā)起人持有的該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對發(fā)起人股權轉讓的限制,使發(fā)起人與其他股東的權利不相等,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各類市場主體平等行使權利不相稱。
如有進一步查詢,歡迎隨時訪問登尼特集團網站m.hqbet6494.com ,或撥打深圳熱線:86-755-82143181,86-755-82144980;香港熱線:852-27826888;馬來西亞熱線:603-21100289;E-mail:2355725095@qq.com。
返回首頁 返回上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