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冊地址變更應依法變更注冊商標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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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規(guī)定擅自改變注冊商標地址會導致商標權的喪失
《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商標 注冊人在使用注冊商標的過程中,自行改變注冊商 標、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由地 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 的,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本條是對商標注冊人規(guī)范使用注冊商標的義務規(guī)定。每件商標在核準注冊后除給申請人發(fā)放商標注冊證之外,商標局還保有商標登記簿,統一保留商標核準注冊的證據。如果商標注冊人發(fā)生地址變更不及時向商標局辦理變更登記,首先會導致商標局無法掌控商標的動向,不利于保護該商標權;其次會發(fā)生注冊商標人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新申請與在先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由于名稱不同而被判斷為兩個申請主體,從而引用商標法第三十條,以相同近似理由駁回在后申請的商標,造成商標注冊人在新申請商標時間與財力上的浪費。
在商標被提撤銷三年不使用中因地址導致商標權的喪失
《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xù)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在申請人向商標局提出撤銷某件注冊商標申請受理后,大約需4個月 左右的時間,商標局會向商標注冊人及代理機構發(fā)出《關于提 供注冊商標使用證據的通知》,責令注冊人限期提交使用證據。該通知是以書面形式向注冊人以最初的注冊地址郵寄同時抄送商標代理機構,如果注冊商標地址發(fā)生了變更而未及時向商標局辦理變更登記,加上聯系方式的改變代理機構也未能聯系上商標注冊人,就會導致商標注冊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 錯過舉證期限,從而導致商標權的自動喪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