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商標駁回復審該怎么做
根據商標法的相關規(guī)定,商標駁回后,商標申請人可以自收到駁回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復審申請。“如果商標駁回為駁回理由,不建議申請駁回復審;如果商標駁回為相對駁回,建議您及時咨詢有專業(yè)背景的知識產權機構律師,根據商標審查標準,就商標是否近似作出判斷,從而決定是否申請駁回復審。”李年通表示,“我們的意見是,申請駁回復審,就具有成功取得商標注冊的機會,即使復審并未成功,申請人仍然有權在復審期間(一般為一年半至兩年期間)繼續(xù)使用TM標志。但是,如果放棄復審申請,商標申請將歸于無效。即便重新申請,也面臨兩到三年的時間成本。”
上述有些駁回理由是可以申請復審的,但有些相對駁回理由倒是不能申請復審的,這就需要時間將《商標駁回通知書》傳真給職業(yè)商標代理人把把關。
對于職業(yè)代理人結合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代理經驗的綜合把關之后,認為可以申請駁回復審的,一般提交如下資料:
(1)《商標駁回通知書》原件;
(2)商標局郵寄《商標駁回通知書》的信封(當地郵戳要清楚);
(3)申請人資質(營業(yè)執(zhí)照或身份證)復印件;
(4)商標評審代理委托書;
(5)申請商標之“突出使用”的所有相關材料、照片、合同等復印件;
申請注冊的商標經商標局審查駁回后,申請人對商標局的駁回理由和法律依據不服,可以在法定時間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對原案的復查審議。
駁回后可以申請復審,原代理機構可能覺得他們提復審成功的希望也不大,所以就說沒辦法了。商標復審是需要一定經驗和技巧的,你可以根據該商標的重要性綜合權衡一下是否需要聘請其他有經驗的代理機構提復審。
不打算復審的話,建議重新修改申請注冊。
以上就是日本商標駁回復審相關所需,關于這方面的問題有疑問可以隨時咨詢登尼特知識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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