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公司稅收政策
作為歐盟和北約的一員,德國被稱為“歐洲的走廊”。 由于德國公司的管理體系嚴謹,沒有所謂殼公司的概念,公司一旦設立就應該正規(guī)合法運作,同時成立德國公司的中國企業(yè),其目的是要把中國的品牌,拓展到德國以及整個歐洲市場。為了吸引海外投資,德國政府對一些在德國投資超過5年以上的,對德國經濟作出一定貢獻的企業(yè)家,也給予長期居留的機會,這給海外投資者創(chuàng)造了更好的營商機會和條件。有關注冊德國公司稅收政策,登尼特為您說明如下:
一、個人所得稅(Einkommensteuer)
個人所得稅是按超額累進稅制征收的。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和適用稅率的收入金額都因納稅人的婚姻狀況和子女狀況不同而各異。
德國個人所得稅主要采用"分期預繳、年終匯總核算清繳、多退少補"的辦法征收,但對工資、利息、股息和紅利等所得則采用預提法進行來源課稅。個人所得稅項下兩個主要的子稅種是工資稅和資本收益稅。
1、工資稅(Lohnsteuer)是個人所得稅重要的一種征收形式,工資稅金額由稅務部門制定的工資稅對照表確定。在德國,雇主有義務在向雇員發(fā)放工資或薪金時代扣工資稅。
2、資本收益稅(Kapitalertragsteuer)資本收益稅是對個人或企業(yè)納稅人獲得的公司紅利、存款及帶息證券利息等的課稅。德國公司向股東支付紅利須代扣20%的紅利稅,在支付銀行存款、固定利息債券和其它帶息有價證券產生的利息時要征收30%的利息稅。
二、公司所得稅(Koerperschaftsteuer)
公司所得稅又稱公司稅或法人稅,其法律依據是《公司所得稅法》(KStG)。以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律形式成立的企業(yè)是德國公司所得稅的納稅主體。公司所得稅納稅主體分為無限納稅人和有限納稅人,凡總部和業(yè)務管理機構在德國境內的公司承擔無限納稅義務,就其境內外全部所得納稅;凡總部和業(yè)務管理機構不在德國境內的承擔有限納稅義務,僅就其在德境內
所得納稅。
公司所得稅屬聯(lián)邦稅,公司所得分紅前后的稅率現(xiàn)統(tǒng)一為25%。公司所得稅的征收方法與個人所得稅類似。
三、營業(yè)稅(Gewerbesteuer)
營業(yè)稅是由地方政府對企業(yè)營業(yè)收入征收的稅種,其法律依據是《營業(yè)稅法》(GewStG)。所有在德國經營的企業(yè)都是該稅種的征收對象,不論其企業(yè)的法律形式是人合公司還是資合公司。該稅的稅基是企業(yè)當年的營業(yè)收益,根據《公司所得稅法》
計算出的利潤經過《營業(yè)稅法》規(guī)定的增減項修正后計算得出。
目前,德聯(lián)邦政府確定的稅率指數是5。各地方政府確定的稽征率一般在300至500之間,其中,法蘭克福和慕尼黑為490,漢堡為470,漢諾威為460,杜塞爾多夫為455,科隆為450,不來梅和斯圖加特為420,柏林為410。這樣,企業(yè)承擔的實際營業(yè)稅稅率約為20%左右,其中法蘭克福和慕尼黑為19.68%,漢堡為19.03%,漢諾威為18.70%,杜塞爾多夫為18.53%,科隆為18.37%,不來梅和斯圖加特為17.36%,柏林為17.01%。
四、團結附加稅(Solidaritaetszuschlag)
1990年兩德統(tǒng)一后,為支付統(tǒng)一帶來的財政負擔和加快東部地區(qū)建設,于1991年開征此稅。原計劃為臨時稅收,1993年曾一度廢止,后于1995年恢復。個人和公司均是該附加稅的征收對象,其稅基是同期個人和公司應繳納的所得稅稅額,稅率為5.5%。
五、增值稅(Mehrwertsteuer/Umsatzsteuer)
增值稅屬共享稅,是德國重要的稅種之一,征收范圍涉及商品生產、流通、進口環(huán)節(jié)和服務等領域。德國的增值稅體系要求由消費者實際承擔增值稅,因此從嚴格意義上講,增值稅并不是企業(yè)的稅務負擔。增值稅采取發(fā)票扣稅法征收,一般稅率為16%,部分商品(如食品、農產品、出版物等)稅率為7%。原則上對所有在德國國內發(fā)生的產品和服務交易均須征收增值稅,但對有些商業(yè)活動予以免稅,如出口、部分銀行和保險業(yè)務。
一般消費者不能要求退還增值稅,但外國旅游者可在離開歐盟關稅邊境時申請退還所購物品的增值稅。
六、地產稅(Grundsteuer)
德地方政府每年向在其轄區(qū)內的房地產所有者征收地產稅。地產稅又分對農林業(yè)用地征收的"A類"和對其它用地征收的"B類"兩種,稅基是根據評估法確定的房地產價值(該地產價值由各地稅務局確定,每6年核定一次,與市場價格無關,稅率的確定過程與營業(yè)稅類似,也是由德聯(lián)邦政府制定統(tǒng)一的稅率指數(Steuermesszahl),然后由各地方政府自行確定
稽征率(Hebesatz),二者的乘積即是地產稅稅率。
對于A類地產稅,全德統(tǒng)一的稅率指數是6‰,2003年全德各地方平均稽征率是282%;對于B類地產稅,根據房地產種類不同,西部地區(qū)的稅率指數一般在2.6‰至3.5‰之間,東部地區(qū)的稅率指數在5‰至10‰之間,2003年全德各地方B類地產稅的平均稽征率是418%。
七、地產購置稅(Grunderwerbsteuer)
在德國境內進行房地產買賣需繳納地產購置稅。該稅稅基是地產交易標的物的實際交易價格或依法估定的價格,稅率是3.5%。
八、其它有關稅種
除上面提到的主要稅種,我企業(yè)在赴德投資經營時常會遇到的稅種還包括機動車稅(Kraftfahrzeugsteuer)、礦物油稅(Mineraloelsteuer)和保險稅(Versicherungsteuer)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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